政府干預理論
一、行政復議管轄規定是什么?它一般包括幾種?
行政復議管轄規定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3.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外地報關備案程序及法律標準
專業分析1.向報關注冊地海關遞交異地報關備案的申請,只有自理報關企業,才能向海關申請辦理異地報關備案。遞交下列文件資料副本(或復印件)自理報關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銀行的資信證明、企業印章、報關專用章、自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2.原報關注冊地海關審核,在《自理報關備案申請書》正本“備案情況”欄內加注意見并加蓋印章,與企業遞交的有關文件一起制作“關封”。
3.異地備案地海關審核并頒發證書,經審核確認文件資料齊全、有效后,向申請企業簽發“自理報關單位報關備案證明書”。至此,申請企業即可在異地備案地海關轄區各口岸辦理報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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