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一、行政復議法的主要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2、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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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復議法受案范圍都有哪些,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行政復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以下受案范圍進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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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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