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能否再訴?相關法律規定?
一、撤回行政復議后還可以再起訴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在當事人撤回行政復議后,如果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則還能起訴;但是法律、法規如果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則要按照規定先申請復議,才能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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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撤訴后還能撤訴嗎
您好!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撤訴后還能撤訴嗎”的回復如下你好,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能撤訴嗎,要分兩種情況1、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撤訴的,法院會準許。
2、在上訴期滿后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三百零四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三百零五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請教一下當事人撤訴后還可以再起訴嗎
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四、請教一下民事訴訟撤訴后還能申請再起訴嗎
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五、行政訴訟撤訴后能再起訴嗎
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準許后,原告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實、理由重新起訴的,是可以的。但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再起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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