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起訴程序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訴訟的辦法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并且依法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如果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二、哪些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以下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三、市級行政復議決定哪里會受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1、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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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訴訟調解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調解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調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才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五、行政訴訟不予受理事項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當事人就其提起行政訴訟,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包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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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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