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一、安全管理合同,保安服務合同,安全管理合同
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應當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一)客戶單位是否依法設立;
(二)被保護財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護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活動依法需經批準的,是否已經批準;
(五)維護秩序的區域是否經業主或者所屬單位明確授權;
(六)其他應當核查的事項。
風險提示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二、計算機信息交流安全保護條例是1999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立法
1、計算機信息交流安全保護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發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各個領域的計算機普及應用已進入一個新階段,與此同時,也表明計算機安全問題與國家政治、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的發展密切相關,需要依法管理。
三、保安服務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1、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2、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 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3、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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