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無效
一、行政處罰無效的條件和法律規定
造成行政處罰無效的情形包括,行政處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并不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且明顯違法。如果行政處罰無效,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法幾年未發現違法行為就無效?
1.《行政處罰法》規定如果在二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一般就無效,即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已經超過二年,而行政機關未發現的,不能再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
2.但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內未被發現才會無效。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
三、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有什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四、無效的行政處罰怎么規定
1、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2、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
3、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一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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