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權
一、供地役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的常見情況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二、什么是地役權人的義務?
在很多時候,我們需要提高自己的土地的產率或者是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土地的時候,我們需要運用地役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那么屬于地役權人的義務是什么,有哪些?
三、地役權是法律上用于保護地權的一種權利。它涉及到地權的保護和保護期限,同時也規定了地權行使的方式和限制
法律分析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中,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條
四、地役權人有哪些義務?
地役權人的義務1、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式為之,這樣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過分損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權人因其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應當在事后恢復原狀并補償損害。
2、地役權人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害而受到損害。另外,地役權人對于上述設施,在不妨礙其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應當允許供役地人使用這些設置。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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