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面積標準
一、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
2.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基本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5%,高層建筑不應低于60%。
3.附屬用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食堂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筑面積按編制定員計算,編制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積為3.7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6平方米。
2、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可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自行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1.8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2.5平方米輛。
3、用房宜按編制定員及武警營房建筑面積標準計算,人均建筑面積為25平方米。
4、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列建筑面積,本著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在平時可以兼作地下車庫、物品倉庫等。
二、宅基地面積的計算標準宅基地使用面積計算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
0.35畝)。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 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三、農宅審批程序(一)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報國土所審核。(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三)國土所審核無誤后,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四)審批通過后,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以批準的宅基地名單。以上就是河北省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回答。
三、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么?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四、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休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確定后宅基地使用權人要及時申請土地登記發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非本集體村民不得享有。 對于第一個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使用權人身份的轉變而轉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唯一合法途徑為國家征收。本案中,代課教師的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并未被國家征收,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集體所有。本案中代課教師已經轉為國家工作人員,且全家戶口都已經農轉非,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部分人不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依舊存在,這些人仍依法享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所以,這些人在房屋存續期間,可以確定享有房屋所在集體土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土地登記,并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因這些人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應在登記中注明上述房屋不得進行翻建、重建,在房屋因坍塌或拆除等原因滅失后,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滅失。 對于第二個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宅基地超標,在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進行改動的情況下,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
2004]234號)的要求,必須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上訴就是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回答,望采納。
引用法規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八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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