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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可協商可向法院起訴。田地合同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二、田地合同糾紛怎么辦是怎樣規定的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三、田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四、田地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2.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手里沒有合同,則需要尋找另外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或者錄音錄像等。或者出示證明已經履行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證據,都可以幫助法院判斷合同是否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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