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知識產權法律咨詢熱線
一、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應怎么確定,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包括: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2、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