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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工傷申請申請書
工傷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提供如下資料 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材料怎么寫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二、工傷期間沒有工作,有沒有生活費?
1.工傷不存在生活費之說,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標準為工傷職工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4.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三、健身房會員退費糾紛管轄法院是哪些?房屋租賃糾紛管轄單位又有哪些規定?
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1986年1月7日,已失效) 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由于上述批復已經失效,實踐中,我們還可以從民事訴訟法中尋找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處理合同糾紛的基本原則,屬于法定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屬于約定管轄。
引用法規
[1]《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第23條
[2]《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第三十四條
四、工傷勞動局申請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提供相應的能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2、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3、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4、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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