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領結婚證,是否是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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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未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領取結婚證,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1、沒領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現在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除非是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前男女雙方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可以構成事實婚姻。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二、未到法定婚齡的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事實婚姻當然不成立,如果男女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雙方也長期與夫妻關系居住在一起,這樣的婚姻關系本質上是無效的。按照現在的婚姻登記制度,已經沒有所謂的事實,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是必須辦結婚證的。
三、婚姻法是什么,婚姻法有事實婚嗎,婚姻法則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特征編輯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注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分)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希望以上對 事實婚姻是婚姻嗎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四、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重婚肯定屬于無效婚姻,不管是事實重婚還是法律重婚,婚姻關系都不受法律保護,所謂的事實重婚,是指雙方并沒有領結婚證,但是雙方長期穩定的以夫妻關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像這種情況,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婚罪,一般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事實婚姻算重婚嗎
律師解答
如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事實上已經構成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段婚姻關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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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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