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征地拆遷法律咨詢
一、征地拆遷,如何申請聽證?
征地拆遷,需要由拆遷的當事人即被拆遷人向行政機關書面申請聽證,如果不進行書面申請的,行政機關是不會主動組織拆遷聽證會的,如果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的拆遷決定不服的,拆遷機關可以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征地拆遷時的補償規定是什么?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政府征地批準前是否可以拆遷?有哪些規定?
政府征地批準前不可以拆遷。征地需要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以書面形式發布擬征地通告,未經政府批準征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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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四、征收方以危房為由強拆,怎么辦,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在中國現代化不斷推進的浪潮下,征收拆遷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無數被拆遷人做著一夜暴富的夢。但是征收方為了壓低拆遷成本,自己獲得更高的利益,往往無所不用其極,其中危房認定就是他們的常用手段,這也使得無數被拆遷人的夢破碎。拆遷方往往先作出危房認定,然后對被拆遷人威脅、逼迫,或是予以利益誘惑,讓被拆遷人覺得如果不簽協議,那么將被強拆,最后一無所有,抓緊簽訂補償少的可憐的協議,最終達到壓低補償款的目的。而通過這種方式“省下”的錢,自然就落到拆遷方的腰包里。晏清律師事務所就接待了很多有這樣遭遇的被拆遷人,他們看到危房拆除通知就慌了神,害怕自己的房子就這樣被拆了。那遇到這種情況究竟應該怎么處理呢?今天晏清律師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一、危房認定首先提醒各位被拆遷人注意的是,危房認定需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向危房鑒定合法機構(主要是市、縣一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書面鑒定,而即便鑒定為危房,也不是一定要拆除,根據危房的情況可能修繕、加固、整體加固或者拆除。如果拆遷方僅拿了一張其自己制作的危房認定書,被拆遷人就要警惕起來,拆遷方一不是危房鑒定的申請人,二不是危房鑒定的合法機構,其作出的危房認定,所作出的危房認定顯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拆遷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聯系律師,防止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二、危房強拆就算房屋真的被認定為需要拆除的危房,強拆也不是馬上就要進行,危房的強拆也同樣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第一步就是需要被拆遷人對危房認定沒有異議,如果被拆遷人對危房認定有異議,那么可以對此復議和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可以直接強拆的。而就算復議機關或者法院將房屋認定為危房,拆遷方仍需告知被拆遷人搬離房屋的期限,如果被拆遷人在期限內沒有搬離,拆遷方只能向法院申請強拆,而無權自行強拆。所以這其中如果拆遷方遺漏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很可能構成程序違法。被拆遷人應該警惕,如果發現有程序違法要及時聯系律師維權。行政案件復雜多變,有些時候不是一個訴訟、兩個訴訟就能徹底解決的,被拆遷人僅依靠自己很難與征收方抗衡,被拆遷人請律師介入到案件之中,應宜早不宜遲,拖延的時間越久,案件的復雜程度、維權難度都會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類似問題,請不要迷茫,及時與專業律師取得聯系,確保案件獲得訴訟的優勢。保護每位當事人的權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一直以來的信念。希望各位當事人均能在律師幫助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應得的征收補償!征收方以危房為由強拆,怎么辦?
五、長春征地拆遷律師如何處理征地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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