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尼特右旗涉外仲裁法律咨詢
一、涉外仲裁是做什么的,有什么法律依據?
涉外仲裁裁決效力指的是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生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和海事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不須經其他機關的批準或認可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裁決的規定自動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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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
(一)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及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性法律規范。
根據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二)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是指涉外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的仲裁審理涉外爭議案件時,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力義務關系,判定爭議是非曲直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外仲裁機構沒有義務適用仲裁地的沖突規則。
三、涉外合同中,雙方約定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是否有效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裁決。故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外商與貴公司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主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因此外商與貴公司約定的由某外國的某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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