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一、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訂立行政協議時不能協議排除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在行政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為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仲裁條款約定不明,該仲裁協議是否還有效
⒈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
⒉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三、約定合同簽署地仲裁機構仲裁的效力
1、盡管本案運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對具體的仲裁機構予以明確約定,但不能據此就認為仲裁條款無效。
2、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52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引用法規
[1]《海商法》 第252條
四、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無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協議不可以約定仲裁條款,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二條
[2]《仲裁法》 第四條
[3]《仲裁法》 第九條
五、合同解除仲裁條款是有效的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合同解除仲裁條款是有效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九條
六、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有效么
仲裁管轄有效。《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作為爭議解決條款是有效的。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情況,并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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