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區被法律咨詢公司起訴的律師
一、在哪個法院起訴?適用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的方法是一、先根據糾紛的性質和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確定屬于基層、中級、高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再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由哪個地域的法院管轄。
1、一般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二、律師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有哪些?
律師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有、律師接受委托、與公訴機關聯系、會見和通信、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和控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等等。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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