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的脅迫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訂立合同時的脅迫,有哪些構成要件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那么訂立合同時的脅迫,有哪些構成要件?
二、非法占有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犯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侵犯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有加害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加害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是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加害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加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條
四、訂立合同時的脅迫有哪些構成要件
脅迫有以下構成要件1.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人實施脅迫行為;
3.脅迫不法;
4.受脅迫人陷于恐懼,且其恐懼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5.受脅迫人基于恐慎而訂立合同,且該締約行為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損失,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五、犯罪的構成要件有那些
犯罪構成要件為犯罪構成的組成部分。要件的有機統一形成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統一規定的,而不是僅由分則條文規定。因此,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是由這兩部法律同時約束。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范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素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素,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素,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分類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為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具體要件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于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于故意傷害罪,就在于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于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于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共同要件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于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2三要件說(老版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4新理論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由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出題組長、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刑法理論家、刑法改革權威專家、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兼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教授提出。)選擇要件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并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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