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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以及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二、獨立法人如何查詢機構是否是獨立法人
一、通過企業營業執照也可鑒別,如果營業執照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說明該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反之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判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要從成立、財產、名稱場所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幾個方面來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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