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涉外仲裁法律咨詢
一、涉外仲裁有哪些法律依據涉外糾紛如何進行糾紛解決
涉外仲裁裁決效力指的是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生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和海事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不須經其他機關的批準或認可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裁決的規定自動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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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二、小區內的城管執法權法律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小區內的城管沒有執法權。城管部門是委托執法部門,本身沒有執法權,根據受權的范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為主,如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竟衛生、車輛占道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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