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貸款時,被強制保了保險,這是否合法?
一、我在貸款,但是被強制保了保險,這個合法嗎
1、不合法。
2、《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一條
二、銀行貸款強制買保險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
貸款強制買保險一般是不合法的。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
在抵押物滅失、損毀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一條
[1]《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三、法律規定貸款人死了,我是擔保人,貸款人當時有銀行上的保險,最后這個欠款由誰來還
1、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在擔保責任期限內的,擔保人就有義務償還,擔保人代為償還了借款后,有權起訴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償。
2、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應當屬于一般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和保證人都有義務償還借款,出借人有權選擇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主張權利,借款人或擔保人均有義務償還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下,擔保人有償還義務。
3、當然,畢竟是借款人的債務,最終的責任人是借款人,擔保人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償還了借款后,有權利向借款人追償。
4、請注意,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根據《擔保法》第25和26條的規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期限為主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后的兩年。所以請擔保人考察是否已經超過了擔保責任期限,如果超期,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引用法規
[1]《擔保法》 第25和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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