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傷認定司法解釋規定
一、2023年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2023年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文件
“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傷屬于工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案件若干問題中,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了新的解釋。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三、2023年,復印件能否辦理工傷認定?
復印件是真實的,依然是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規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四、工傷認定流程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于屬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1、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2、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3、屬于須申請的行政行為;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抄送經辦機構。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工傷認定書撤銷的程序
關于撤銷工傷認定書的申請如下對于還未得出認定結果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局提交撤回工傷認定的申請,從而終止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程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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