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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
你好你的問題是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我的回答如下。工傷糾紛是由于在勞動關系中擬定為工傷的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現行我國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行政爭議處理有關單位/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或者對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爭議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三、鑒定爭議處理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鑒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
二、咨詢下對于訴訟代理人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訴訟代理人法律特點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四、請問有關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有哪些?
依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可以發回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五、工程類法律糾紛怎么維權法律糾紛的類型
有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常見的),還有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商務糾紛、醫療糾紛、旅游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矛盾糾紛分類包括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利部門對案件或問題處理不滿而又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有些是歷史遺留問題,有些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己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決表示不滿。以上就是您問的法律糾紛的類型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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