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勞動仲裁咨詢
一、工傷勞動局申請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提供相應的能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2、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3、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4、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鞍山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請律師一般多少錢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 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 (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 (含500萬元)
3 %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0.
5 %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4729%,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三、單位在異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怎樣操作呢
專業分析
不可以申請異地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21條
四、坪山勞動仲裁在哪里
1、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
2、首先,勞動仲裁是不受任何費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現行向你所在的企業再進行一次調解,調解無果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關去申請仲裁,至于你說的需要什么手續,我國新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有明文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你就準備這些材料就行了,關于你說的沒有證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的,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對勞動者的好處! 還有,關于仲裁的程序問題,我想告訴你幾個時間點,你記好就是了
1,1年,這個是勞動仲裁的時效,就是說你得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時候起一年之內必須仲裁,超過1年的,不再受理.不過你這種屬于在勞動存續期間內拖欠工資,應該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2,5日。仲裁機關受理后5日之內表示含糊不清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45日。整個仲裁期限不能超過45日,但是特別復雜的可以延長。針對你這個,我想就45天。 最后我想說,建議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方便,快捷。而且成本低。 還有,你的經濟補償金不能忘了,干了三個月沒有簽合同,需要雙倍返還你這幾個月的工資。這些不能忘了! 最后效力問題。仲裁書在達成后15日內有不服的可以申請訴訟,但是15日一過,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執行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么辦,怎么辦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你好,關于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么辦,一、員工在分公司工作中發生工傷,總公司與分公司均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員工有總公司財務蓋章的押金條. 二、總公司有注冊,分公司未注冊。 三、之前經縣法院判決分公司與員工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該屬于工傷。 四、接著,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依縣法院判決后出了一個文件說如果分公司有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是屬于工傷。 五、再之后就是傷殘鑒定和雙方協商賠償未果。 現在經仲裁后企業不服,提請縣法院訴訟,理由有三1、說是所訴總公司的被訴主體不對。 個人認為 a.之前法院有判決。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主體是總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據是市人力資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記。 個人認為 a.之前法院有判決是工傷。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用工主體是總公司,和分總公司無關。
3、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訴中,不應處理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個人認為 申請仲裁的案由主題是“工傷保險待遇等爭議”,這里用了一個“等”字來表述主題未寫出的,但所要表達的意思已經在正文中表述出來(即原告與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請各位幫忙看一下,我的答辯思路是正確的嗎?還存在有哪些問題沒有? 補充提問 第2條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據是市人力資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記,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非法用工處理。具體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9號令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執行。 個人認為 a.之前縣法院是有判決是工傷的結論。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用工主體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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