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工傷怎么認定
一、異地工傷保險怎么工傷認定,如何認定異地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屬于一種只有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單位就不能要求職工也承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而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的話,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那么異地工傷保險怎么工傷認定,如何認定異地工傷保險?
二、異地工傷認定管轄地是哪里,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異地工傷認定管轄地為統籌地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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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異地工作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么?
工傷鑒定是不能在異地進行的,需要在繳納社保當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四、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調查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之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于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引用法規
[1]《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五、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是否可以認定?
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以上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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