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新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離婚有什么新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二、新民法典離婚,分居需要哪些證明,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離婚需要的分居證明是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證明夫妻分居的人證。
三、新民法典對起訴離婚有什么要求,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對起訴離婚的要求有1、起訴的一方需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起訴的一方必須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不能是第三人;
3、起訴離婚需要有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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