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調查取證申請書的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三、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7條的,主要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5條的,主要有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四、《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8、19條的,主要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17條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15條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2]《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四、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類型有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
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五、法院可以向哪類人申請調取證據?
下面幾種情況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1由國家機關保存得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六、申訴符合哪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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