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認定,賭博罪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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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賭博罪的認定,賭博罪是如何判定的
(一)賭博罪與一般行為的界定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二)賭博罪的法定界限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著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著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為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在對賭博犯罪的共犯進行認定的時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對犯罪提供了一定幫助。然后再區分是屬于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進而確定覺得量刑幅度。
二、什么是賭博犯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三、游戲廳賭博罪立案標準,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與立案追訴第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量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第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第四,組織中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應予以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獲取的款物屬于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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