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的特有個性特征是什么?
一、國防法規的特點有哪些?國防法律體系的特點是什么?"
一、國防法規有以下特有屬性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二條
二、國防法規的特有屬性國防法規的重要性
(一)國防法規有以下特有屬性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法律規定。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二條
三、法律的4個特征包括什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法律的四個特征
法律分析
法律權威的4個特征包括法律的至高無上性、普遍實施性、本源性、崇高威望性。法律的權威,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的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四、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367條
五、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占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民法典對其規定,并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2、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里的物并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間、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事實上管領力的標準。空間上的結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時間上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六、定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二)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動議的時間。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
(三)聽審結果。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后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于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八、行政法律關系有哪些特征?行政法律關系的幾個特征?
1、主體的恒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系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與民訴不同之處)。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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