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罪、占用型尋釁滋事罪、暴力取證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
一、欺詐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構成占用型尋釁滋事罪的要件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二)客觀要件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
我想到的暴力取證罪構成要件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問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其知道案件情況,還未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人員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證言,亦應視為本罪的證人。證人,有的認為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我們認為,其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且還包括民事訴訟含經濟糾紛的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但不包括訴訟活動以外的證人,如仲裁活動、紀律檢查機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活動中的證人。依本條規定,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二)客觀要件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五、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二)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六、"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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