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規定及監察委員就業回避法律依據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規定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的,此時律師是有一系列的訴訟權利的,比如會見、查閱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或者刑事法庭,對于律師所提出來的辯護意見也并不一定就會全部采納的。
二、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所辦理的事項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應當回避。并且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在進行調查檢查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少于兩人的,同時是需要佩戴標志并且出示證件。
三、律師調查取證權法律規定概述
法律分析
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是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可以自行取證,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引用法規
[1]《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2]《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四、刑事訴訟法再審抗訴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法院下達判決書后,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者提出抗訴,本地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后,判決書存在錯誤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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