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及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與追訴標準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及法律適用
1、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2、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觀光旅游等名義,騙取國家機關出境所需的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
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準確認定方法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并罰,并從重處罰。(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四、《我國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規定》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⑵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⑶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⑵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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