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擔保人和見證人都需承擔責任
一、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擔保人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負有還款義務。證明人不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證明對象,即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刑事訴訟中是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有關的犯罪個人情況及犯罪后的表現。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含事件和行為)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關系。
二、借據上的見證人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取決于具體情況。
見證人只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確實存在,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而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則需要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或者不完全連帶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條或借貸合同上簽字時,應當注意簽在見證人一欄,不可簽在保證人或擔保人一欄,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借條或借貸合同沒有注明見證人一欄,而對方需要簽字,記得在簽字前加上前綴“見證人”字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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