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最高法關于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犯罪的解釋及其法定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一、"最高法關于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犯罪的解釋及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法定刑事責任》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 依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jù)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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