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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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破產罪探討法律層面的認定與追責
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為,虛假破產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組織賣血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 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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