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遺產有法律效力嗎,其生效條件和要素是什么?
一、"口頭遺囑的法律效力和生效條件是什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二、"口頭遺囑的證人證詞編寫指南"
1.需要寫明證人的個人信息,證明的,證明的時間,然后由證人進行簽字。口頭遺囑,但是究竟是否有效就要看當時的證人身份是否合法了。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由于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
2.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2、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3.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法律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如何撰寫口頭遺囑?口頭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口頭遺囑根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作出。口頭遺囑符合下列條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是在危急的情況下立的。
2、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4、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5、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6、遺囑的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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