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健康|上班時突發心臟病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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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族突發心臟病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如果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在48小時死亡的情形,才可以認定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上班突發心臟病是否算工傷
1.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48小時內死亡的屬于工傷。其余的不屬于工傷。職工患有心臟病屬于個人原因,并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工傷的認定要遵循三項標準,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這是對工傷的一般性標準。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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