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需要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本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提供的文件及程序"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第六十五條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結婚證丟失怎么辦?
1、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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