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分與認定
一、"單位受賄罪的定義、認定及具體表現"
根據相關規定,就單位受賄罪認定如下一、主體方面。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二、客觀方面。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集體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三、客體方面。單位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四、主觀方面。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體現.單位受賄應予立案的標準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受賄罪的刑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四)單位受賄案(第387條)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387條
二、"單位行賄罪的認定及法律ot線"
首先要把對單位行賄和正常的饋贈行為區分開來。對單位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是一種錢權交易;而向親戚、朋友、同學的單位饋贈的行為,是為了加深感情和友誼,表禮致意。對單位行賄一般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往往是“以禮代賄”,賄賂物的數額比較大;而對單位饋贈的財物一般都比較小,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個人和單位均可成為犯罪主體,后者只有單位才具有主體資格。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向非國有單位行賄。以上是對單位行賄罪認定的相關知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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