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2.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