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刑法中關于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中國對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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