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一、有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專業分析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怎么算,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因人身損害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傷殘鑒定報告,結合具體情況請求被告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但是,涉及到了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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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訴訟法關于賠償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對合法權益進行救濟是《司法解釋》所持的基本立場。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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