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二、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
1、保管人驗收后,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導致的以外,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規定,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
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七條規定,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倉儲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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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條
[2《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條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條
四、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樣的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下1、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定金等違約責任的,違約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確實違約,承擔方式如下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征即為補償性。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從廣義而言,各種違反合同的承擔方式,如損害賠償、違約金、繼續履行等,都是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它們都是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的補償與恢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五、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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