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撫養權如何申訴?
一、爭奪孩子撫養權,如何申訴
您好!關于“爭奪孩子撫養權,如何申訴”的回復如下您好,以下是如何爭奪孩子撫養權的答案對于孩子撫養問題,法院判決都是從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如果有兩個孩子,不一定會判決一人一個,如果能舉證證明兩個小孩跟隨母親或者父親更有利的話,法院會判決更有利于小孩成長的一方撫養小孩。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這種情況要在小孩子滿了10歲以后,才能征詢小孩子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因此即便是剛開始沒有得到小孩的撫養權,以后還是有機會再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的。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二、如何申請撫養權,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
你的問題解答如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三、想要孩子撫養費怎么辦,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四、沒有領證怎么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規定是什么
孩子的撫養權怎么爭取,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周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周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愿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于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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