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專業分析有以下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也就是通常說的掛靠;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5、轉包。
法律依據
根據《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28條
二、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情形有些什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三、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種,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第三種,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20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百九十一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百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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