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有什么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56條有什么規定
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未經審批和核準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核準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如何規定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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