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檢察院可以退多少次偵?
一、法律規定檢察院能退幾次偵?
法律規定檢察院能退兩次偵,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檢察院退偵幾次是合法的,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檢察院退偵兩次是合法的,無論是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偵查的,還是檢察院將檢察院的自偵案件退回給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此時都是以兩次為限的,只是不同的機關補充偵查的時候,時間限制不一樣。
三、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幾次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引用法規
[1]《規則》 第268條和第269條
四、檢察院可以退查幾次
沒有區別,只是兩種叫法,是檢察院將案件材料退回刑事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證據確實充分的,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檢察機關能夠退回偵查幾次
1、檢察機關審查案件,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的次數為最多兩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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