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立案需要準備什么?內部工程承包合同該如何處理?
一、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立案需要準備什么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應當怎么解決啊?
1、施工企業要從源頭上加強對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引進和選擇,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內部重要的人力資源,對整個工程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施工企業應從人品、信譽、經濟實力、施工能力和經營能力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內部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項目需要的資質條件。而且,施工企業要與內部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辦理社保繳納,建立合法的勞動法律關系。
2、完善內部承包合同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我們常見的內部承包合同往往只是簡單概括地約定了一些通用條款,一遇到實際具體問題,合同條款基本無法適用。鑒于此,建議內部承包合同要明確約定諸如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違約責任、承包的最終責任劃分、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提供擔保等問題。
3、施工企業要加強對內部承包人的資質管理,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對工程項目在管理、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撐。在實行內部承包的管理過程中,切忌“一腳踹”,施工企業不能撒手不管,而是要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的監督,完善對項目資金的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工程項目保質保量有序推進。
二、承攬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判決
承攬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民事主體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承攬合同糾紛判決書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三、加工承攬糾紛怎么去法院起訴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四、口頭承攬合同糾紛的起訴程序怎么走承攬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發生承攬工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五條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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