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可以解除合同嗎?
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租方無需承擔修繕和維護義務的除外,如果承租方想要出租方承擔修繕義務的,應當在出現需要修繕和維護的事項之時通知出租方,如果不通知的,出租方在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時有權進行抗議。
二、出租人的任意解除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椪J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所以可以申請警察貼單子行政復議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三、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協議解除,需要經過協商同意之后方可解除,還可以行使解除權以及在法院裁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四、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嗎?
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涉及到承租人私自轉租的、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未及時支付租金的、故意損失房屋的等情況,出租人是可以直接解除租賃合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五、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有承租者拖欠了房屋的;還有自己做主把出租屋進行轉租的;同時還有公用的住房沒有任何人進行居住的;還有故意損害出租房的所有物品;最后就是因為其它的法律原因而進行解除合同的。
六、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改變租賃用途嗎
出租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解除合同改變租賃用途的,主要是租賃人沒有跟出租人進行商量自己擅作主張的改變房屋的用途或是承租人在規定的時間不進行繳納房租并且逾期超過六個月的情形。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2]《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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