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處罰終止調查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當事人經查證核實不具備違法事實證據的,或者違法行為的發起已經超出訴訟追究時效,以及違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此外,如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終止調查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提出終止調查的決定。
二、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條件包括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條件是根據不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類型來確定的。行政處罰是我國治理國家的一種處罰手段,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有時候并不是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那么就需要進行調查后才能作出處罰決定。
三、治安處罰法期限的有關規定是什么?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章第十條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四、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期限是怎樣的
1、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案件可以申請延期。
2、《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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