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處罰對于我們來說肯定都有了解,行政處罰方面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程序規定的,因為行政處罰是有多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是有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不適用于簡易程序的事情一般都是表明身份,說明理由,申辯陳述和制作筆錄等方面,是不能進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的。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若是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簡易措施是什么?
您好!你問的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的問題,律師告訴你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 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
四、你好,問一下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五、行政處罰法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的特征如下一、無需立案,當場實施處罰二、可以由一個執法人員單獨實施對此觀點,很多人不敢認同。以下幾個論據可以支持此觀點論據1、工商總局28號令中關于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是規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對于簡易程序無此要求。論據2、《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若干問題意見(之二)》(京政法制監字199730號中認為“在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論據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三、對證據的要求標準低,只需收集必要證據工商總局28號令中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而對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則是“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關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關于必要證據標準的把握,筆者認為,如果能夠說明問題,孤證也可定案,即一個詢問筆錄、一個現場筆錄或一份書證都也是可以的。有一個問題是證據標準降低了,當事人訴了怎么辦是否會敗訴這種情況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對簡易程序提出一個新的要求,就是必須當事人對處罰無爭議,當事人有爭議的,則應轉入一般程序。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